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
典型事故案例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不同于一般运输事故,往往会衍生出燃烧、爆炸、泄漏等更严重的后果,造成经济损失、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甚至人员伤亡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该部分选取了2005年以来的12起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典型事故案例,重点分析了事故原因,暴露出来的运输车辆、从业人员、充装环节、源头管理、通行条件等问题,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事故提供借鉴。
附表 典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事故案例简表
案例一
2020年沈海高速温岭段“6·13”
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
(一)事故概况
(1)时间:2020年6月13日16时41分许。
(2)地点:浙江台州温岭市的沈海高速公路温岭段温州方向温岭西出口下匝道处。
(3)经过:一起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超速行经高速匝道引起侧翻、碰撞、泄出,进而引发爆炸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4)事故损失:共造成20人死亡,175人入院治疗,其中24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9477.815万元。
(二)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肇事车辆驾驶员谢某某驾驶车辆从限速60公里/小时路段行驶至限速30公里/小时的弯道路 段时,未及时采取减速措施导致车辆发生侧翻,罐体前封头与跨线桥混凝土护栏端头猛烈撞击,形成破口,在冲击力和罐内压力的作用下,罐体快速撕裂、解体,罐体内液化石油气迅速泄出、汽化、扩散,遇过往机动车产生的火花爆燃,最后发生蒸气云爆炸。以上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三)暴露问题(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方面)
(1)企业责任:肇事车辆所属运输企业调查组认为,瑞安市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及叶某某等主要负责人无视国家有关危化品运输的法律法规,未落实GPS动态监管、安全教育管理、电子路单如实上传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车辆挂靠经营等违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动态监管:GPS监管平台运营服务商违规帮助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逃避GPS监管、电子路单上传主体责任。
(3)行业监督:行业协会未如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定。
(4)道路条件:事故匝道提升改造工程业主、施工、监理单位在防撞护栏施工过程中未履行各自职责。
案例二
2017年滨州高新区
“8·7”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概况
(1)时间:2017年8月7日13时46分左右。
(2)地点:山东滨州市高新区辖区内205国道与高新区新四路交叉口以北约50米处。
(3)经过:危化品运输罐车自行爆炸事故,波及周边车辆和行人。
(4)事故损失:共造成5人死亡(其中3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100万元。
(二)事故原因
危化品运输罐车超资质违规装载、运输过氧化二叔丁基,是引发运输车辆罐体爆炸的直接原因。爆炸产生的高温和飞溅的有机物引燃相邻的其他车辆,导致事故伤亡损失扩大。经调查,危化品运输罐车在运输甲基叔丁基醚后,未经蒸煮或清洗置换,又违规运输与甲基叔丁基醚禁忌的过氧化二叔丁基。由于气温高达34℃左右,加之车辆长途运输过程中存在颠簸、物料震荡、与罐壁摩擦等因素过氧化二叔丁基与罐内残留的甲基叔丁基醚充分混合发生分解放热反应,或过氧化二叔丁基在上述条件下自身急剧分解发生放热反应,致使罐体内气相空间压力逐渐增大,最终发生爆炸。
(三)暴露问题(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方面)
(1)装载环节:未核实车辆不具备运输过氧化二叔丁基的条件,超资质违规装载、运输过氧化二叔丁基。
(2)源头管理:对运输车辆只挂靠不管理,日常安全检查、教育培训不到位,对进入厂区装卸危化品运输车辆资质审查缺失。
案例三
2017年保定张石高速浮图峪5号隧道
“5 · 2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概况
(1)时间:2017年5月23日6时23分。
(2)地点:河北保定张石高速公路301公里处(浮图峪5号隧道石家庄方向)。
(3)经过:一辆挂重型半挂货车行驶至张石高速浮图峪5号隧道(石家庄方向)时,发生初始燃烧爆炸,发出较大声音和火光,隧道内司乘人员迅速逃生,隧道外桥上车辆急速驶离现场。之后,燃烧爆炸的强热引发氯酸钠和爆炸性混合物爆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高温及火焰导致车辆损毁、人员伤亡,煤炭燃烧及爆炸破片飞溅,后续油箱、刹车气罐、灭火器及轮胎等又相继发生连锁爆炸,挥发出白色的氯酸钠粉尘细微颗粒漂浮至隧道外。
(4)事故损失:事故波及9部车辆,其中,6部损毁,15人遇难,3人重度烧伤,事故波及高速桥下43户民房受损,16名村民轻微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200多万元。
(二)事故原因
事故车辆装载吨袋包装超规格大体积量氯酸钠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货物与货物及货物与车辆底板、箱板及残留的石油焦粉末(含硫)等杂质之间相互摩擦产生热量并不断聚集,后一桥左侧车轮橡胶轮胎自燃,引燃了捆绑绳、蓬布和密封布,厢体温度升高,当能量聚集达到氯酸钠燃爆点时,发生了氯酸钠初始爆炸并引发了后续爆炸和燃烧。
(三)暴露问题(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方面)
(1)运输车辆:违法改装;未悬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警示标志。
(2)源头管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失,未严格落实车辆安全例检制度和安全培训制度,私自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遮盖危险品运输警示标志伪装运输、违规配货、使用不具备防火功能的篷布等,违法违规问题突出。
(3)道路条件:相关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事发路段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案例四
2015年荣乌高速山东莱州段
“1 · 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概况
(1)时间:2015年1月16日17时40分许。
(2)地点:荣乌高速山东烟台莱州段305公里处。
(3)经过:一辆小型面包车因桥面结冰侧滑失控,与路中心护栏碰撞。后方驶来的一辆重型罐式货车行至事故路段采取避让措施时车辆侧滑失控,右前部与小型面包车左后部相撞后,又与路中心护栏碰撞后斜停在快车道内。后方同向驶来的大型普通客车也侧滑失控,右前部与重型罐式货车左后部相撞,导致重型罐车后下部防护装置及卸料管损坏,所载汽油发生泄漏,在重型罐车驾驶人下车手工操作关闭罐体紧急切断装置时,泄漏的汽油起火燃烧并顺桥面向西南方向蔓延。此时,后方同向驶来的一辆小型越野客车(核载5人,实载2人)制动不及与大型普通客车左侧中前部碰撞后,反弹至火场中。
(4)事故损失:事故造成12人死亡,6人受伤,4辆车损毁。
(二)事故原因
重型罐式货车超载并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因操作失误造成车辆失控,向右侧滑后,又向左偏驶,在向左偏驶的过程中追尾碰撞小型面包车后,继续向左偏驶,在刮擦中央隔离带钢板护栏停车后,后溜2.98米,停在左侧车道和右侧车道内,堵塞了由西向东行驶的行车道。后方驶来的大型普通客车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操作不当,右前角与重型罐式货车左后角相撞,并向右旋转,尾部碰撞南侧水泥护栏停车。重型罐式货车押运员违反油罐车安全操作规范,未关闭紧急切断阀,在与大型普通客车碰撞中,货车罐体卸料口损坏,所装货物(汽油)泄漏。小型越野客车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驾驶人发现普通客车和重型罐式货车停在路面后,采取措施过晚,直接撞在大型普通客车的左侧中前部,产生火花,引起重型罐式货车罐体泄漏的汽油蒸汽与空气的混合物爆燃。
(三)暴露问题(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方面)
(1)运输车辆:
①车辆罐体实际容积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下称《公告》)不一致,超过《公告》容积约6立方米;
②车辆上道路行驶前没有关闭紧急切断阀,导致发生追尾碰撞事故后大量汽油泄漏。
(2)从业人员:装卸管理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
(3)装载环节:车辆核载16.23吨,实载19.5吨,严重超载运输。
(4)源头管理:
①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对挂靠车辆挂而不管,对挂靠车辆驾驶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致使肇事重型罐式货车长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非法生产并销售肇事重型罐式货车罐体,且罐体实际容积大于《公告》的容积,属“大罐小标”;
②装卸管理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未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充装查验制度,违规为肇事重型罐式货车超载充装汽油。
案例五
2014年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
“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晶爆燃事故
(一)事故概况
(1)时间:2014年7月19日2时57分许。
(2)地点: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1309公里+33米处。
(3)经过:一辆自东向西行驶运载乙醇的轻型货车与前方停车排队等候的大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轻型货车运载的乙醇瞬间大量泄漏起火燃烧,致使大型普通客车、轻型货车等5辆车被烧毁。
(4)事故损失:事故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4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00余万元。
(二)事故原因
严重超载的轻型货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忽视交警的现场示警,未注意观察和及时发现停在前方排队等候的大客车,未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致使轻型货车以每小时85公里的速度撞上大客车。大客车未按交通标志指示在规定车道通行,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时,作为本车道最末车辆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轻型货车高速撞上前方停车排队等候的大客车尾部,车厢内装载乙醇的聚丙烯材质罐体受到剧烈冲击,导致焊缝大面积开裂,乙醇瞬间大量泄漏并迅速向大客车底部和周边弥漫,轻型货车车头右前部由于碰撞变形造成电线短路产生火花,引燃泄漏的乙醇,火焰迅速沿地面向大客车底部和周围蔓延将大客车包围。
(三)暴露问题(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方面)
(1)运输车辆:
①轻型货车《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类型为蓬式运输车,注册登记时载明车辆类型为轻型仓栅式货车;
②轻型货车存在非法改装和伪装。非法加装可移动的塑料罐体运输乙醇;在车辆前部和车身货箱两侧有“洞庭渔业”字样,用于伪装运输乙醇。轻型货车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属于违法运输危险货物。
(2)装载环节:轻型货车核定载货量1.58吨,实际装载乙醇6.52吨,属于严重超载运输。
(3)源头管理:
①使用非法改装的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肇事轻型货车运输乙醇;
②不具备二类底盘销售资格,超范围经营出售车辆二类底盘,并违规提供整车合格证;
③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工作不规范,检验过程中无送检人签字,检验报告批准人不具备授权签字资格。
案例六
2014年晋济高速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
“3 · 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
(一)事故概况
(1)时间:2014年3月1日14时45分许。
(2)地点:晋济高速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内9公里+605米处。
(3)经过:两辆运输甲醇的半挂货车发生追尾相撞,致使后车前部与前车尾部绞合在一起,造成前车尾部的防撞设施及卸料管断裂、甲醇泄漏,后车正面损坏。为关闭主卸料管根部球阀,前车向前移动1.18米后停住。此时,后车发生电气短路,引燃地面泄漏的甲醇,形成流淌火迅速引燃了两辆事故车辆(后车罐体没有泄漏燃烧)及隧道内的其他车辆。
(4)事故损失:事故共造成40人死亡、12人受伤和42辆车烧毁,直接经济损失8197万元。
(二)事故原因
肇事的挂铰接列车在进入隧道后,驾驶员未及时发现停在前方的挂铰接列车,距前车仅五六米时才采取制动措施;肇事的牵引车准牵引总质量(37.6吨),小于肇事的罐式半挂车的整备质量与运输甲醇质量之和(38.34吨),存在超载行为,影响刹车制动。追尾造成另一辆罐式半挂车的罐体下方主卸料管与罐体焊缝处撕裂,该罐体未按标准安装紧急切断阀,造成甲醇泄漏,肇事车发动机舱内高压油泵向后位移,启动机正极多股铜芯线绝缘层破损,导线与输油泵输油管管头空心螺栓发生电气短路,引燃该导线绝缘层及周围可燃物,进而引燃泄漏的甲醇。
(三)暴露问题(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方面)
(1)运输车辆:
①两辆事故危险化学品罐式半挂车未按国家标准要求安装紧急切断装置,属于不合格产品;
②被追尾碰撞车辆罐体壁厚为4.5毫米,不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1-2006)的规定,属于不合格产品;
③肇事车辆(后车)行车记录仪有故障不能使用;
④被追尾碰撞车辆未经过检验机构检验销售出厂,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两辆事故车辆都存在明显安全缺陷,但相关检验机构违规出具“允许使用”的检验报告。
(2)从业人员:
①驾驶人和押运员习惯违法违章操作;
②肇事车辆在行车记录仪发生故障后,仍然继续从事运营活动。
(3)装载环节:
①不同介质化学特性有差异,在计算压力、卸料口位置和结构、安全泄放装置的设置要求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不按出厂标定介质充装,造成安全隐患;
②两辆事故危险化学品罐式半挂车实际运输介质均与设计充装介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合格证签注的运输介质不相符。
(4)源头管理:
①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不落实,驾驶员和押运员习惯性违章操作,罐体底部卸料管根部球阀长期处于开启状态;
②仍然存在“以包代管”问题。
案例七
2013年连霍高速河南三门峡段义昌大桥
“2 · 1”重大运输烟花爆竹爆炸事故
(一)事故概况
(2)地点:连霍高速河南省三门峡市境内741公里+900米处义昌大桥。
(3)经过:货车上违法装载、运输的烟火药剂爆炸物和烟花爆竹发生爆炸,致使义昌大桥坍塌,车辆坠落桥下。
(4)事故损失:事故造成13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7632万元。
(二)事故原因
使用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肇事货车,不按照规定进行装载,长途运输违法生产的烟火药剂爆炸物(土地雷)和烟花爆竹(开天雷),途中紧急刹车,导致车厢内爆炸物发生撞击、摩擦引发爆炸。
(三)暴露问题(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方面)
(1)装载环节:
①车辆超载运输,两种货物总重量约12365千克,超载6440千克,超载108%;
②装载的烟火药剂爆炸物(土地雷)和烟花爆竹(开天雷)均不属于《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CB10631-2013)规定的产品,属于非法产品。
(2)通行条件:车辆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时用百货名义替代危险物品填写运输合同。
(3)源头管理:
①对所属车辆实行挂靠经营,疏于管理,不按规定对所属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及运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使用普通货运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②违法承包给无资质人员生产经营,超标准、超范围违法生产,大量使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危险作业,假冒注册商标,违法装载、运输烟火药剂爆炸物和烟花爆竹;
③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为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和车辆联系介绍运输危险货物,用百货名义替代危险物品填写运输合同。
案例八
2012年包茂高速陕西延安段
“8 · 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概况
(1)时间:2012年8月26日2时31分许。
(2)地点:包茂高速公路陕西省延安市境内484公里+95米处。
(3)经过:载有39名乘客的卧铺大客车行驶至安塞服务区路段时在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的情况下,正面追尾碰撞载有35.22吨甲醇的重型半挂货车。碰撞致使卧铺大客车前部与重型半挂货车罐体尾部绞合,大客车右侧纵梁撞击罐体后部卸料管,造成卸料管竖向球阀外壳破碎,导致大量甲醇泄漏。碰撞还造成卧铺大客车电气线路绝缘破损发生短路,产生的火花使甲醇蒸气和空气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气体发生爆燃起火,大火迅速引燃重型半挂货车后部和卧铺大客车,并沿甲醇泄漏方向蔓延至附近高速公路路面和涵洞。
(4)事故损失:事故共造成大客车内36人死亡、3人受伤,大客车报废,重型半挂货车、高速公路路面和涵洞受损,直接经济损失3160.6万元。
(二)事故原因
卧铺大客车遇重型半挂货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时,驾驶员本应能够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事故发生,但因疲劳驾驶而未采取安全措施。重型半挂货车从匝道违法驶入高速公路,在高速公路上违法低速行驶,其违法行为导致卧铺大客车追尾碰撞重型半挂货车。
(三)暴露问题(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方面)
(1)运输车辆:罐式半挂车出厂实际整备质量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不一致。《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核定整备质量为6.5吨,实车整备质量为9.9吨,超出核定整备质量3.4吨。
(2)装载环节:罐式半挂车的核定载质量为33.5吨,实际装载量为35.22吨,超载运输1.72吨。
(3)源头管理:
①未严格执行驾驶员落地休息制度,未认真督促事故大客车在凌晨2点至5点期间停车休息,对事故大客车驾驶员夜间疲劳驾驶的问题失察;
②未纠正事故重型半挂货车驾驶员没有在公司内部备案、没有参加过安全教育培训等问题,对事故重型半挂货车未按规定配备两名合格驾驶员和超量装载危险货物等问题失察。
案例九
2010年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11 ·8”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概况
(1)时间:2010年11月8日19时许。
(2)地点:205国道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段597公里+400米处。
(3)经过:一辆乘载21人(核载19人)的中型普通客车,因未按标志标
线右转弯及避让直行车辆,与一辆载运94.98吨(核载19吨)“液碱”的重型罐式半挂车相撞。
(4)事故损失:事故造成13人死亡、8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
中型客车存在超员行驶,客车驾驶人在驶近事发路口处时,从重型罐式半挂牵引车左侧超越后,未注意与直行的重型罐式半挂牵引车保持安全距离,向右猛拐转弯,导致严重超载(超载395%)且超速行驶的重型罐式半挂牵引车不能及时制动停车而发生碰撞。
(三)暴露问题(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方面)
(1)运输车辆:车辆存在非法改装;罐体没有经过危险品常压罐体检验。
(2)装载环节:车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脱审,长期超范围、超载运输(超载395%)。
案例十
2008年京珠高速湖南未宜段
“2 · 18”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概况
(1)时间:2008年2月18日19时。
(2)地点:京珠高速湖南耒宜段471公里+300米处。
(3)经过:一辆载有33人的大客车与载有苯的重型罐式半挂车追尾,引发大火,大客车立即起火燃烧;泄漏的苯和大火沿着高速公路迅速蔓延,立即将另一辆半挂车与另一辆大客车引燃。
(4)事故损失:事故造成4车剧烈燃烧,大客车15人被大火烧死(另有2人失踪)。
(二)事故原因
(1)事故路段通行条件差。从南往北连续下坡、弯道;雨天路面摩擦系数减小,刹车距离增大。
(2)重型罐式半挂车在遇前方同车道车辆缓慢行驶时未开启警示灯;载有33人的大客车没有控制好车速,没有保证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与重型罐式货车发生追尾。
(3)两车追尾时,挂车的后防护装置向前挤压,使罐体放油管法兰的紧固螺栓剪断,造成苯泄漏;追尾撞击产生的火花和追尾时大客车前部电路短路、断路产生的电火花引燃苯,造成现场4辆车剧烈燃烧。
(三)暴露问题(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方面)
(1)装载环节:超载危险化学品——苯1.97吨,属于超载运输。
(2)源头管理:对路上运行车辆没有安全监控手段,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3)通行条件:通过收费站时,未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道路条件:事故多发路段的整治、隐患处置工作没有及时跟上。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认真进行路况调查、评价、预测。
案例十一
2005年京沪高速江苏淮安段
“3 · 29”液氯泄漏特大事故
(一)事故概况
(1)时间:2005年3月29日19时许。
(2)地点:京沪高速公路南行线江苏淮安沂淮江段103公里+500米处。
(3)经过:一辆装运40.44吨液氯(核载15吨)罐式半挂货车因左前轮突然爆胎,方向失控撞毁中央护栏,冲入对向车道发生侧翻,与对向驶来的半挂车碰撞,液氯罐车所载液氯泄漏。
(4)事故损失:事故造成29人中毒死亡,456人中毒住院治疗,1867人门诊留治。
(二)事故原因
液氯槽罐车长12米,罐体直径2.4米,额定吨位为15吨,实际载有约40.44吨液氯,超载25.44吨。车辆长达半年没有经过安全部门检测,左前轮胎已报废,达不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性能要求。肇事车驾驶人、押运员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失去最佳救援时机,直接导致事故后果的扩大。
(三)暴露问题(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方面)
(1)运输车辆:车辆违规使用报废轮胎,导致左前轮爆胎,在行驶的过程中发生车辆侧翻,致使液氯泄漏。
(2)从业人员:肇事车驾驶人、押运员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失去最佳救援时机,直接导致事故后果的扩大。
(3)装载环节:肇事液氯重型罐式半挂货车严重超载,核定载质量为15吨,事发时实际运载液氯多达40.44吨,超载169.6%。
(4)通行条件:车辆没有办理危险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属于违法运输。
案例十二
2005年梨温高速江西上饶段
“3 · 17”特大爆炸事故
(一)事故概况
(1)时间:2005年3月17日凌晨4时。
(2)地点:江西省梨温高速公路上饶境内路段48公里+785米处。
(3)经过:载有28名乘客的大型卧铺客车行驶时正向偏右追尾碰撞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载有6吨黑火药的货车,引发爆炸。
(4)事故损失:事故造成31人死亡(客车28人、货车3人),直接经济损失924.9万元。
(二)事故原因
客车驾驶人夜间及雨天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车辆未减速行驶,且未与同车道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行车间距,正向偏右追尾碰撞载有爆炸物品的货车尾部引起爆炸。货车严重超载,违法载运爆炸物品,未悬挂警示标志,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涉事企业非法买卖、运输黑火药是造成事故严重后果的重要原因。
(三)暴露问题(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方面)
(1)运输车辆:车辆未悬挂危险货物运输警示标志。
(2)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
(3)装载环节:运输黑火药的货车严重超载。车辆核定载质量1.9吨,拥有爆炸物限购1吨的准购证,事故发生时实载6吨黑火药。
(4)源头管理:
①违法销售黑火药,销售企业在涉事企业未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证的情况下销售黑火药,并未查验爆炸物品购买证即予发货;
②忽视对挂靠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挂靠车辆超运输许可范围违法运输黑火药。
来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管理实用指南》(公安部道研中心 2021版)
请通过手机下载登录军工物流2.0app参与培训学习